网站首页 > 软文百科 >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如何规范(描述服装)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如何规范(描述服装)

2023-04-05 17:48 发布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使用说明”)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使用说明常以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吊牌形式悬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以耐久性标签固定在产品上的形式表现。使用说明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使用说明应标注哪些内容?

使用说明应标注的内容详见表1。具体来看,标记“*”的内容为必检项,内容有缺失或不规范时,使用说明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中,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的成分和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但也有部分产品不使用耐久性标签:采用耐久性标签后对产品使用有影响的产品,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团体定制且不需要个人维护的产品,如酒店用床上用品、演出服等。

常见的不合格情况有哪些?

未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常见情况为“无中文”;无耐久性标签,或者吊牌与耐久性标签上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耐久性标签的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如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耐久性标签未放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标注内容有缺失,如无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无安全类别、无执行的标准等;标注内容不规范,如产品号型或规格标注不规范、纤维成分及含量标注不规范、维护方法标注不规范、执行的产品标准标注与产品类型不一致、安全类别标准不规范。

怎样才能规范标注使用说明?

一是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内产品应详细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使用中文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及在中国大陆代理商/进口商/销售代理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二是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应使用不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三是产品号型或规格。普通服装类产品宜按照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上下装分别标明号型,号型表示方法为: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如上装170/88A,170代表号,88代表型,A代表体型分类。泳装类产品,连体式泳装号型以厘米为单位标注净身高及净胸围,分体式泳装以厘米为单位标注适穿人的净身高、净胸围及臀围,泳裤以厘米为单位标注适穿的净身高及臀围。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主要规格,如长度、宽度、重量等。文胸类产品以罩杯代码表示型,以下胸围厘米数表示号,如75A或A75表示A型罩杯,下胸围75厘米。袜子类产品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如22~24或155~165;连裤袜应注明适穿人体身高和臀围范围,如150~170/75~90。手套类产品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帽类产品应标明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领带类产品的规格标注为全长×大头宽,单位为厘米。

四是纤维成分及含量。可单独出售的每件产品应附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不可单独出售、只能成套出售的多件产品,当其纤维含量相同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其中一件产品上;当其纤维不同时,每件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当存在不同文字时,以中文为准。使用纤维组分的规范名称,以GB/T 11951《天然纤维 术语》、GB/T 4146.1《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T 17685《羽绒羽毛》中规定的名称为准;常见纤维分类及不规范纤维名称示例详见表2。多种纤维组分的产品,按照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纤维名称及含量;纤维含量相同时,可任意排序。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注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含有填充物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品名和绒含量。多种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五是维护方法。GB/T 8685《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建立了纺织产品标签上使用的符号体系,给出了基本符号和一些附加的具体描述符号。纺织品、服装产品的维护方法依据GB/T 8685进行标注,但需注意的是,应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顺序;年龄在24个月及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标识上应注明不可干洗。

六是执行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完整的标准包括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执行标准应为最新版本,且与实物风格匹配。如衬衫类产品执行的产品为GB/T 2660—2017,山羊绒针织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为FZ/T 73009—2021。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的产品标准不可仅标注GB 18401和GB 31701。

七是安全类别。婴幼儿类产品标注“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注“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商品标注“C类”。安全技术类别的执行标准为GB 18401时,可以不标注标准号及年代号,只需标注A类、B类、C类即可;执行标准为GB 31701时,需要同时标注标准编号及安全技术类别。此外,对于成人与大童服装号型交叉的产品,特别是产品的儿童特征甚微时,不可强行作为儿童服装,应根据产品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使用说明、广告中或销售时明示的使用对象是否为儿童进行判定。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7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以及作者。

作者: 王静

作者单位: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编辑:常相婧

审校:高扬 付军锋

以上内容为【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如何规范(描述服装)】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内容关注容和商贸通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或网络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本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删除。

推荐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