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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食品安全检察在行动(守护食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2022-09-17 09:25 发布

近日是“食品安全宣传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有关食品安全案列。

案例一

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杨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牛肉制品系违法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处多次购买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牛肚等产品。谢某、宋某某收到上述产品后,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熟食的摊贩推销。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购进后加工成熟食进行销售,涉案产品10余万公斤。被告人谢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个人销售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在谢某、宋某某租赁的冷库内查获走私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万余公斤。

涉案肉类产品来自我国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输入肉类产品的地区,外包装上均为外文,对应的工厂名称、厂号不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且无海关报关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

被告人谢某等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350万元不等的刑罚。判决宣告禁止被告人杨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M公司,生产、销售予锦囊淀粉囊装玛咖黄精粉(以下简称“予锦囊”)、予颜蕊黄精葛根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予颜蕊”)、草本朴真牡蛎黄精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朴真固体饮料”)等多种产品。

为增强产品的壮阳、滋阴等功效,提升销量,陈某某从网上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物质,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按一定比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制成胶囊或冲剂之后对外销售。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陈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相关食品433万余粒(条),销售金额810万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委托M公司生产朴真固体饮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近1.3万盒,销售金额6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通过网络平台将该产品向外销售76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

2020年6月10日,陈某某的生产及销售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予锦囊等15种产品,经鉴定,予锦囊等14种产品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予颜蕊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药物成分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至35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三

2018年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内的“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网络外卖平台,部分商家未在平台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量化分级等信息。这些餐饮服务者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可能具有造成食品安全的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防止因出现食品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建阳区检察院集中约谈“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建阳区负责人,要求平台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排查并清理下架无证无照经营商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会后,相关平台按要求进行排查,对证件不符的商家进行下线处理;督促许可证过期的商家进行补办;对量化评分与实际不符的商家进行纠正。

食品安全关系到你我他,

让我们共同努力,

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尽一份力!

来源:建阳区检察院微信号

转发:南平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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