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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览 |《油品罐区安全管理规范》初步成型,附电子版下载(化工QRA实验用量)

2023-03-18 08:45 发布

征求意见稿

油品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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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罐区的选址、建设项目安全、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储罐检维修、停运和报废拆除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内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役油品罐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本标准所称罐区,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液化烃等地上储存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区或储罐:

(1)覆土、半覆土、洞库罐区。

(2)非石油化工行业罐区。

(3)储存腐蚀性液体储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T 9110 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 油量计算方法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T 1827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罐内油量的直接静态测量法(HTG质量测量法)

GB/ 2792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2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T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19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SH/T 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

SH/T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528 石油化工钢制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 0511 石油储罐附件

SY/T 0608 大型焊接低压储罐的设计与建造

SY 4200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通则

SY 4202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储罐工程

SY/T 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 592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操作维护修理规范

SY 6306 钢质原油储罐运行安全规范

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Y/T 6620 油罐检验、修理、改建及翻建

SY/T 6696 储罐机械清洗作业规范

SY/T 6820 石油储罐的安全进入和清洗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B 1006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API Std 2000 Venting Atmospheric and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s

ISO 16852 Fl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罐区类型包含石油库罐区、储备库罐区、装置罐区、油品站场罐区、管输站场罐区。

3.2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

3.3  石油库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depot

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还包括企业附属罐区、管输独立罐区等。

3.4  石油储备库罐区 petroleum strategic energy reserves tank farm

国家石油储备库罐区和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³的企业石油库罐区的统称。

3.5  装置罐区 tank farm within process plant

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不直接参加装置生产工艺过程,但根据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成的区域。

3.6  集输站场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and gas station

设置在油气田站场内的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罐区。

3.7 管输站场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pipeline station

设置在输油管道站场内的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罐区,专门用于管道油品的收发和储存。

3.8  管输独立罐区 independent tank farm in the oil pipeline station

与输油管道连接,有别于管道输油站场罐区,不是专为管道运行服务的油品收发、储存设施。

3.9  企业附属罐区 tank farm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

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罐区。

3.10  特级石油库罐区 super oil tank farm

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³的石油库罐区。

3.11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oC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3.12  地上双壁储罐 above ground double-layer-metal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内外罐壁以及上下罐底板之间有一定空间,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液体,以防止储存介质进一步泄漏至外部环境中;上层罐底板泄漏出来的液体流至下层罐底板上方,并能够自流至罐基础外侧,以便人员能够及时发现罐底板的完整状况。

3.13  防火堤 dike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3.14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割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3.15  围堰 cofferdam

用于减少隔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隔堤内的储罐逐个进行单独隔离的构筑物。

3.16 定量风险评价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QRA)

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3.17  安全监控装备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equipments

对罐区危险因素(参数)监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一般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明火以及气象参数和视频信号等。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及异常情况。

3.18  紧急泄放阀 emergency relief valve

当储罐内的压力升高超过规定值时,通过向储罐外泄放气体来防止储罐内压力超过规定数值的阀门。

4、选址

4.1 通用要求

(1)罐区的选址应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优先考虑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2)罐区的选址还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要求。罐区的选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

(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当有多家建设单位集中布置时,规划时宜对区域的总体存储规模进行控制。

(5)罐区选址时应避开地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路线。

(6)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与罐区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4.2 外部距离

储备库罐区、石油库罐区、装置罐区、站场罐区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距离应分别符合GB 50737、GB 50074、GB 50160和GB 50183的有关规定。其中,罐区与其外部的公路的距离还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TB 10063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同类型罐区的外部距离要求有冲突时,应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当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GB/T 37243的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可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但经定量风险评价计算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能小于标准要求的距离。当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大于有关限值标准的,应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

(3)使用了地上双层罐壁的储罐,储罐与外部设施之间的距离可经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减小,否则不得低于相应规范要求的外部距离。

4.2.1 外部距离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

已建罐区与周围设施的距离符合建设期规范、但不符合现行规范时,应进行安全论证。当风险可接受时,可以继续使用;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按“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进行整改。

5、罐区建设项目安全

5.1 通用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3)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或备案:

0000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00002——变更建设地址的;

00003——主要技术、储存介质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0000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开工建设的。

(4)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00005——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00006——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00007——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 设计

5.2.1 设计单位资格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等有关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5.2.2 设计单位的责任

(1)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项目的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2)设计单位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人员应对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3)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2.3 建设单位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初步(或基础)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2)建设单位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储罐安全保障水平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3)当储罐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和安全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

5.2.4 设计依据

石油储备库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库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装置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油气田站场罐区和管输站场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5 设计文件

罐区的设计文件应包括:

00008——设计图样;

00009——设备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

00010——工况适用性评价;

00011——危险源辨识;

00012——HAZOP分析报告。

1.2.6 安全评审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

00013——总平面布置图;

00014——装置设备布置图;

00015——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00016——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00017——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00018——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00019——消防系统和设施。

5.3 建造与验收

5.3.1 通用要求

(1)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2)新建罐区在投用试生产前,应取得电气防爆及防雷防静电第三方检测、消防验收、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

(3)当对专项验收意见产生异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专项评估。

5.3.2 施工单位资质

建设项目应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5.3.3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罐区的施工质量进行负责。

(2)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00020——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00021——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00022——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00023——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00024——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5.3.4 施工要求

(1)施工过程中需对罐区原设计文件有修改要求时,应事先经过原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记录。

(2)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和报废的施工器具和工艺方法。

5.3.5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施工变更管理。当发生重大变更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

(2)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理,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3)新建罐区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确认。

(4)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

(5)安全设施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5.3.6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全程参与建设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应整理编制竣工图。

(2)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罐区投用前的安全审查,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支持。

(3)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2年以内,设计单位应进行回访,了解罐区在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5.3.7 建设项目验收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GB 50300、GB 50252、SY 4200、GB 50128、SY 4202和SH/T 3528等适用标准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6、平面布置

6.1 通用要求

(1)罐区内的设施宜布置在同一高程,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当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不同高程时,不应坡向民用建筑或其他重要设施,且控制室、服务区、变配电站、消防泵站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高处。

(2)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止罐区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3)罐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设施。

6.2 相邻储罐及储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同一防火堤内相邻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相邻罐组储罐、建(构)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石油库罐区应按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储备库罐区应按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装置罐区应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站场罐区应按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邻储罐及储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防火间距和消防道路宽度等按建设时期的标准进行设计的、且无法按现行标准进行整改的部分,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降低风险的安全措施。

(2)使用地上双层罐壁的储罐,储罐与罐区内设施间及储罐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小。

(3)同一库区内,有多家法人罐区单位的企业,相互间的安全间距可按同类企业处理;建设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协议,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6.3 防火堤

6.3.1 通用要求

防火堤的设置应按GB 50351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应密实、闭合、不泄漏。

(2)储罐罐壁至防火堤内踢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建在山边的储罐,靠山的一侧,不得小于3m。

(3)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直接穿越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4)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流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5)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6)液化烃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2 防火堤有效容量

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6.4 储罐布置

(1)单个罐组内储罐的总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00001——当新建最大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4个;

0000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12个;

00003——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16个;

00004——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2)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00005——甲B、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00006——常压储罐不应与液化烃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00007——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00008——立式储罐不宜与高位罐、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00009——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00010——当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单个罐组内的储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00011——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³;

00012——固定顶和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³,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 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00013——外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³。

(4)同一防火堤内,应使用隔堤将储罐组隔开,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00014——单罐容量大于20000m3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1座;

00015——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00016——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6座;

00017——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00018——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储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受以上限制。

(5)容积大于5000 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6)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7)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7、设备设施安全

7.1 储罐安全

7.1.1 通用要求

常压储罐的设计应按现行标准GB 50341的有关规定执行;低压储罐的设计应按现行标准SY/T 0608的有关规定执行;储罐附件的设计选型还应符合现行标准SY/T 0511的有关规定。

储罐的设计除应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大于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应在外壁设置两个盘梯或爬梯,罐顶应设双操作平台,每个平台均应设一根泡沫竖管及一个分水器。

(2)浮顶紧急排水孔应具有水封及防止储液倒流的功能。

(3)罐底排水口处应设置两道阀门,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4)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5)储罐的尺寸与容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00001——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50000m3;

00002——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00003——浮顶、内浮顶和固定顶储罐的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00004——储存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10000m3;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7.1.2 呼吸阀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以及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呼吸阀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呼吸阀应采取防结晶措施。

(2)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3)呼吸阀的数量及通气量应符合现行标准SH/T 3007和SY/T 0511的有关规定。

7.1.3 阻火器

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罐顶气相连通支线,以及内浮顶储罐罐顶中央通气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呼吸阀上的阻火器宜设置在呼吸阀的外侧。

(2)阻火器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阻火器应采取防结晶措施。

(3)罐顶气相连通支线上的阻火器应为爆轰型阻火器。阻火器的内件材质应选用不锈钢;如果介质有腐蚀性或者阻火器使用在腐蚀性环境中,壳体材料也应选用不锈钢。

(4)阻火器的压降不应大于0.3kPa。

7.1.4 紧急泄放阀

储罐紧急泄放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泄放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或等于储罐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应符合现行标准API Std 2000的有关规定。

(2)紧急泄放阀经过校验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3)紧急泄放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仪器、装置和场地。

7.1.5 管道柔性连接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不设柔性连接时管道补偿能力应按地震影响核算。

(1)软管应连接可靠,波纹补偿器的辅助拉杆调整应符合储罐规定,留有合理余量。

(2)地震烈度6度区Ⅳ类场地,以及地震烈度7度区的Ⅲ、Ⅳ类场地,8、9度区的Ⅱ、Ⅲ、Ⅳ类场地应选用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

(3)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4)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

7.1.6 储罐VOCs泄漏控制措施

储罐浮顶导向管、支柱、量油孔、取样口、紧急排水口以及自动通气孔等浮顶附件上的贯穿性开口,应采取相应的防VOCs泄漏封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浮顶储罐的浮盘边缘处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并采用浸液式的安装方式;还应采取减小一、二次密封之间油气空间的措施。

(2)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3)浮顶导向管、量油管和浮顶支柱宜加装防油气泄漏封闭措施。

(4)紧急排水口应设水封装置或其他防油气泄漏装置。

(5)储存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内浮顶罐应采取油气排放控制措施,油气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规范要求。

7.1.7 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设施

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设计应本着安全、节约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原则,实现储罐安全、经济运行。储罐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类型的储罐应设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设施:

00005——储存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

00006——储存甲B、乙A类中间原料储罐;

00007——芳烃类储罐、轻污油储罐、酸性水罐;

00008——排放气中浓度超过1%(爆炸下限50%,25mg)油气和硫化物的储罐;

00009——储存温度超过140℃的重油固定顶罐;

00010——储存易氧化、易聚合不稳定介质。

(2)储罐进行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改造后,应增设带阻火器的呼吸阀和压力紧急泄放阀,紧急泄放阀的定压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压力上限。

(3)呼吸阀、紧急泄放阀或控制阀的压力设定不应产生交集。

(4)储罐氮封(或其他惰性气体)改造时应对储罐的罐体强度重新进行校核,并对储罐结构等进行适应性改造,根据储罐的承压能力设定呼吸阀进气和排气压力。

7.1.8 储罐气相连通

对储罐之间进行连通的罐区,其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应是防止重大群罐火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储罐VOCs气相支线靠近储罐位置、废气处理装置入口应设阻爆轰型阻火器,材质应选用不锈钢。当选用稳态爆轰型阻火器时的其安装应避开非稳态爆轰位置。

(2)阻爆轰型阻火器应通过现行标准ISO 16852和GB/T 13347有关规定的测试要求,并出具第三方实验验证文件,且阻力降不应大于0.3kPa。

(3)当采用明火设备或火炬系统处理VOCs时,罐顶油气连通与VOCs收集工艺应开展HAZOP分析,并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7.1.9 紧急切断装置

构成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具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应能远程操作。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紧急切断阀宜设置在储罐根部。

7.1.10 高高、低低液位联锁

(1)储存一级和二级毒性液体、构成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联锁系统,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联锁系统。联锁停车系统的安全功能可通过基本过程控制(PLC、DCS或SCADA)系统实现,也可通过SIS系统实现。液位联锁系统的设置应考虑联锁后造成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00011——未进行HAZOP研究和SIL评估的在役罐区,应配备独立的SIS系统。

00012——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应配备独立的SIS系统。

00013——储罐的SIS系统应根据安全评估的SIL级别进行设置,并应按GB/T 50770的有关规定执行。

00014——SIS系统每个回路的检测元件和执行元件均宜独立设置,安全完整性等级应按SIL2考虑。

(2)液化烃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7.2 储罐腐蚀防护

7.2.1 通用要求

(1)储罐的防腐工程应与储罐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2)储罐防腐工程的设计,原材料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施工、验收,以及相关的安全要求应按GB/T 50393和SH/T 3022有关规定执行。

7.2.2 腐蚀工程监督

建设单位应对储罐防腐蚀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从防腐工程的设计、选材、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储罐用户应建立储罐腐蚀档案。

7.2.3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防腐蚀单位须持有中国防腐蚀资质证书,同时应具有相应的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从事储罐防腐蚀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中国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的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或基本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储罐防腐蚀施工的单位应具有中国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的二级以上施工资质证书。

7.2.4 涂料合格证

防腐蚀工程所用原材料的供货方应对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材料有现行国家标准的,包括材料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没有国家标准的,包括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2)涂料各组分物性(危害性)及注意事项等。

7.2.5 现场施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储罐防腐蚀工程方可开始施工:

(1)设计、施工和原材料的技术文件齐全,已编制具体的涂料配套方案,明确每道涂层用量、厚度要求等。施工方案和图纸经过会审和技术交底。

(2)储罐防腐蚀工程的施工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安全培训,熟悉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了解原材料所具有的化学危害性及出现人身伤害时的安全处理措施。施工队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施工已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安: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原材料储存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除锈、储罐内作业、电气、脚手架等设施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防腐蚀涂装中的“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等。

(4)各种原材料、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检测合格,安全可靠,并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签字,必要时防腐原材料的检验应经第三方确认合格。

(5)防护设施齐全,安全可靠,现场通风状态良好,施工用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有关规定。

(6)涂装的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7)储罐在使用前如接触海水等强腐蚀性液体,储罐内应采用临时性牺牲阳极保护措施。

7.2.6 防腐质量要求

(1)储罐采用涂层保护时,防腐蚀涂层设计寿命不宜低于10年。

(2)原油储罐底板内表面和油水分界线以下的壁板内表面宜采用铝合金牺牲阳极和绝缘型防腐涂层相结合的保护型式。

7.3 安全监控装备

7.3.1 通用要求

(1)罐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应按GB 17681、AQ 3035和AQ 3036的有关规定执行。

(2)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以及防火堤内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浓度参数和视频信号等,应不间断采集并远程传输至中控室,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3)储罐区存储的危化品基础数据、重大风险监测分析数据及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应接入省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4)监控装备的设置应按GB 3836和GB 50058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并选择相应等级的仪表和电器

(5)安全监控传输电缆的敷设应按GB 50257和SH/T 3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6)远离生产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7.3.2 气象监测仪

罐区应设置气象监测仪,实时监测风速、风向、环境温度等参数。监测数据应与罐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7.3.3 温度计

(1)储罐温度传感器通常安装在储罐壁或者悬挂在储罐顶部。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2)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配备能够控制介质温度的相应设施。

7.3.4 液位计

(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并应具备高低液位报警功能。

(2)配备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远传至自动控制系统。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同一储罐应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4)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7.3.5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储存甲B、乙A类和有毒液体罐区内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器的设置应按GB/T 50493、SY 6503和AQ 3036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外,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甲类、乙A类液体储罐,以及产生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的储罐防火堤内,应设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意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可燃)或4m(有毒)。

(2)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上方0.5m~1.0m。

7.3.6 火灾报警系统

罐区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系统的设置按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道路四周应设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2)罐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3)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

7.3.7 视频监控

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2)摄像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宜可实现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的联动。

(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4)电视监控系统应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7.4 防雷、防静电及电气安全

7.4.1 防雷

罐区的防雷措施应按GB 50074、GB 70737、GB 50057、GB 50160、GB 50650、GB 15599和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罐区的防雷措施除应符合以上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向均匀布置,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8m,防雷接地的引下线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 Ω。

(2)浮顶罐、内浮顶罐应将浮顶与罐体沿罐壁圆周作均匀布置的电气连接,外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不应少于4根,其他的储罐连接导线不应少于2根,电气连接导线的横截面积,对浮顶罐不小于50mm2,对内浮顶端不小于25mm2。

(3)浮顶罐的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作电气连接。

(4)储罐上的电气、火灾自动报警、仪表检测信息系统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7.4.2 防静电

罐区的防静电接地保护措施应按GB 12158、GB 50074、GB 50160、GB 50183和SH/T 3097的有关规定执行。防静电措施除应符合以上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接地的接地体应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场所,接地干线与接地体的连接点应有两处以上,安全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储罐的管道在进出生产装置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处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浮顶与罐体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二次密封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或T型结构,当采用I型结构时,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作电气连接。

(4)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采样孔等易产生静电部位均应与罐体或浮顶作电气连接。

(5)储罐的所有金属部件之间均应互相等电位连接,浮顶上带开口附件的活动盖板应与浮顶等电位连接,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

(6)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00015——储罐的防火堤及上罐扶梯入口处;

00016——储罐取样口两侧1.5m 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作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7)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

(8)储罐内壁若采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料的导电性能应高于储存液体,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Ω-1011Ω。当储罐内采用绝缘型防腐蚀涂料时,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不低于1013Ω。

7.4.3 电气安全

罐区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符合以上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控制系统应具备双重电源供电或设置不间断电源。

(2)防火堤内不应采用非防爆电气设施。

(3)罐区内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直埋、电缆保护管、电缆沟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做防火保护。

(4)防火堤内配电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防火堤内丝阀门执行机构的电缆应做防火保护。

(5)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五根及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6)罐区内的铠装电缆两端应接地。

(7)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8)罐区内所有防爆电气、仪表设备外壳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9)与罐区无关的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7.5 消防灭火装备

罐区消防设备的配置应按GB 50151、GB 50737、GB 50074、GB 50160和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符合以上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2)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3)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4)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应采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应采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系统水源时,应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停止使用的泡沫灭火剂应由供应商自行收回。

(6)对生产、储存环氧丙烷、正戊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储罐及装置区,应选用低沸点易燃液体专用泡沫灭火剂。

7.6 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罐区内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警示牌应设置在罐区内明显的位置,并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还应按GB 2894和AQ 3047有关规定。

8、运行

8.1 日常检查

8.1.1 通用要求

(1)日常检查包括储罐罐体和附件的外观检查,防火堤、防火堤内管线以及水封井的检查,检查事项应按SY/T 5921和SY 6306的有关规定执行。

(2)储罐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并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保持其正常运行。

(3)进入罐区前,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劳保鞋,禁止使用非防爆照明、电器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在进入罐区前,应进行人体静电释放。

8.1.2 检查频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和管理需求,自行制定罐区一般性检查内容的频次。对重要安全设施的检查频次,应至少符合如下要求:

(1)每月应对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紧急切断执行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冬季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灵活好用。

(2)每月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报警器检测灵敏、运行正常。

(3)每月应对供配电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冷却水喷淋系统和电动阀、消防炮的电动旋转部件进行一次检查。

(4)雷雨季节,每月检测每个外浮顶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和内浮顶顶部、罐壁通气孔外部可燃气体的浓度。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5)每季度应对储罐火灾报警系统和罐区手动报警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6)每季度应对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进行一次出水试验,确保管路和水喷淋系统畅通。

(7)每年应对固定、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喷淋竖管排渣口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8)每年应对消防站、泡沫站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进行泡沫喷射测试,确保泡沫混合系统工作正常。

(9)在役泡沫灭火剂的保质期过半应进行检测,之后每年抽样检测。

(10)每年应对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器进行一次试验,每季度应对储罐液位计和人工检查进行对比、校正,确保灵敏准确。

8.1.3 上罐检查要求

上罐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得集中在一处。

(2)遇有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

(3)雪天应清扫扶梯的积雪后上罐。

(4)上罐应使用防爆照明器具。

(5)不应穿带钉子的鞋和非防静电衣服上罐。

(6)外浮顶储罐在浮船上升时,浮船上不得上人。

(7)转动扶梯上不得超过3人同时行走。

8.2 工艺操作

8.2.1 通用要求

储罐运行应按SY/T 5921、SY 6306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及其附件、工艺管线应完好,设备状态符合工艺要求,严禁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2)罐区内的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运行应完好,严禁随意停用。

(3)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应完好,未经审批不得停用液位报警联锁系统。

(4)严禁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5)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8.2.2 操作要求

(1)位于防火堤外侧的雨水阀应处于常关状态。

(2)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应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排水阀如果长期不使用时,应使用锁或其他措施对阀门进行锁死。

(3)储罐脱出的污水,应通过管道排入含油污水处理系统,严禁排入明沟。

(4)外浮顶罐运行过程中,中央排水管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

(5)对需要加热的储罐,储罐液位高出加热盘管50cm以上时,方可对储罐实施加热。

8.2.3 收发油操作要求

(1)储罐进油前、进油中和进油后应分别对储罐的现场状况进行检查。

(2)储罐收发油时,在进油管浸没之前应对油品的初始流速进行控制,待进油管线浸没之后恢复流速。

(3)雷雨天气不宜大量收油作业。

(4)严禁内、外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最低液位应高于浮盘支撑高度0.5m以上。

8.3 安全设备设施检测周期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储罐和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呼吸阀及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呼吸阀泄漏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阻火器性能测试应通过现行的ISO 16852国际标准规定的测试要求;供应商应出具第三方认证的压降-流量图表。

(3)应每年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检测检测。

(4)应每年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测。

(5)应每半年对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进行一次检测。

(6)应每三年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防爆安全检测。

9、储罐检维修

9.1 通用要求

(1)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3)应为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

(4)检维修相关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时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5)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危险危害告知牌,并配置消防、气体防护等安全器具。

(6)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7)储罐的维修应按SY/T 5921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个体防护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GB 11651的规定,佩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和作业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

9.3 安全监护

(1)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方案的要求设立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护。

(2)安全监护人应经过相关作业安全培训,有该岗位的操作资格,应熟悉安全监护要求。

(3)安全监护人员应告知作业人员危险点,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4)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应现场逐项检查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护器材和工具的配备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5)安全监护人应佩戴安全监护标志。

(6)安全监护人发现所监护的作业与作业票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应立即制止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并立即报告。

(7)作业人员发现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应立即停止作业。

(8)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可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

9.4 清洗与蒸罐

9.4.1 一般要求

(1)清罐作业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2)清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按SY/T 5225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机械清罐应符合SY/T 6696的有关要求,人工清罐应符合SY/T 6820的有关规定。

9.4.2 清洗作业

储罐在清洗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前作业区周围30m以内严禁动火。

(2)清洗前应检查防雷接地的完好情况。

(3)清洗前所有与储罐相连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断,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4)人员在罐内作业过程中应对罐内进行强制通风,并定时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作业时每30分钟更换人员一次。

(5)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罐外应至少有2名监护人员。

(6)罐内作业时使用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安全电压。

(7)清罐作业采用的设备、机具和仪器应符合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9.4.3 蒸罐作业

储罐在蒸罐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罐前应切断储罐附件电源,拆除罐上电气、仪表等附属设备。

(2)蒸罐前确认罐前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并上锁挂牌。

(3)蒸罐作业期间,值班人员应至少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

(4)蒸罐期间如突遇雷电、暴雨、六级以上大风(风速大于10.8m/s)天气时,应严禁人员上罐操作。

(5)蒸罐期间如突遇降雨,应继续向罐内输送蒸汽,并立即打开油罐下部的人孔,待罐内外压力平衡后,可逐步减少蒸汽供应直至停止蒸罐作业。

9.5 检测与评定

储罐的检测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检测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及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2)检测单位应根据储罐检测修理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负责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检测单位要对所做储罐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完整详尽的储罐检测报告,报告应对储罐的实际状况进行描述说明,对主要缺陷应采用文字、图示、照片进行说明。

(5)检测单位应结合检测结果与GB 50128、SY/T 5921、SY/T 6620和JB/T 4730等标准对罐基础、罐体腐蚀、罐体几何变形、附件、焊缝、防腐和保温层进行评定。

9.6 停止作业要求

储罐在修理过程中,遇到下列几种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00001——作业内容与作业票不符;

00002——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设施、监测检测监控系统不完好;

00003——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

00004——雷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

00005——其他紧急或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

9.7 储罐标定

储罐的标定应按GB/T 18273和GB/T 9110的有关规定执行。

9.8 完整性管理

9.8.1 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实施储罐完整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全面的储罐完整性管理包括数据采集与整合、风险评估、完整性评价、维修与维护以及效能评估等内容。

(2)完整性管理应涵盖储罐全寿命周期。

9.8.2 数据采集与整合

(1)数据是储罐完整性管理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方案来采集和管理所有储罐完整性管理要求的数据。

(2)数据来源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验、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以及储罐运行过程中异常工况和事故的统计数据。此外,还包括测绘记录、环境数据、财务数据、失效分析、适用性评价、应急预案等。

(3)建设单位应确定开展完整性管理所需的数据采集范围。所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对储罐可能造成威胁和影响失效后果的因素。

(4)建设单位应定期核查提交的数据,以确认储罐数据是否存在变动。如有变动,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数据。

9.8.3 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技术的选择和应用应按照GB/27921的有关规定执行。

(2)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当定量计算出的风险达到或接近建设单位可接受水平时,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降低风险。对于以失效后果为主导的储罐,应考虑其他的风险控制措施。

(3)当风险判定认为风险不可接受时,则需要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并分析其有效性。

(4)风险评估的时间间隔应根据储罐完整性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如果储罐的介质、操作工艺发生改变,导致损伤机理和损伤速率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分析,进行风险再评估。

9.8.4 完整性评价

(1)储罐应进行正式的定期完整性评价。

(2)储罐完整性评价包括储罐罐体、储罐基础、密封系统、阴极保护、防腐蚀涂层、呼吸阀、仪表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附件等的检测与评价。

(3)应根据储罐的损伤机理、损伤部位和检测的有效性等因素,选择检测方式。

(4)应由经验丰富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人进行储罐的完整性评价。

9.8.5 维修与维护

(1)维修与维护措施用来减小失效可能性和/或降低失效后果。

(2)维修与维护措施可包括结构设计改变(如壁厚)、运行过程改变(如液位的控制)、在线检测、维护和修复计划等。

(3)维修与维护应从日常管理、缺陷修复、腐蚀控制、泄漏检测等方面进行。

9.8.6 效能评估

(1)应建立相关的程序对完整性管理内容的合规性、项目的有效性以及执行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和监管,并应定期开展系统审核,合规性复核和效能评估。

(2)应根据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审核周期,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发现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3)储罐建设单位应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建档,并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直至全部完成。

(4)效能评估活动结束后,应出具效能评估的报告,内容包括:效能评估的结果、效能改进的建议或要求。

10、停运、报废与拆除

10.1 停运条件

储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00001——经全面评定之后不符合GB 50341、GB 50128和SY/T 5921要求,且缺陷无法进行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00002——工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00003——安全间距不符合建造时设计规范要求的。

10.2 停用要求

储罐的停用、报废与拆除应由储罐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报登记单位备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停运、报废和拆除前,应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并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防丢失被盗。

(2)对停用的储罐,建设单位应采用盲板隔离方式,进行倒空、清洗、置换或采取氮封等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本质安全,并做好停用标记和保养工作。

(3)凡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储罐不得再做使用,更不得转让或转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10.3 报废、拆除

储罐的报废、拆除可按整体移出罐区外拆除或原地解体拆除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储罐的报废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拆除前要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拆除方式对邻近相关设备和系统的风险,并制定应急预案。

(2)储罐拆除应结合现场情况制定详细的动火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报经生产、技术、安全、消防等部门批复。

(3)对拆除的储罐,拆除物应按相关规定环保处理,方可转移出现场,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

(4)储罐拆除后,应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1、安全管理

11.1 通用要求

(1)建设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建设单位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技能相匹配。

(3)建设单位应保证罐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

11.2 管理制度与资料

(1)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0000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0000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0000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0000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0000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0000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0000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00008——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00009——变更管理制度;

00010——应急管理制度;

000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000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000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000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000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00016——职业健康有关管理制度;

000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00018——承包商管理制度;

000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20——岗位安全职责;

00021——安全操作规程;

00022——巡回检查制度;

00023——检维修规程;

00024——作业指导书;

00025——安全检查表;

00026——应急预案;

00027——运行记录;

00028——交接班记录;

00029——安全设施检查校验记录等。

(3)建设单位应明确储罐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应建立健全储罐管理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30——应按“一罐一档”的要求健全储罐技术档案;

00031——制定储罐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

00032——建立储罐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火灾报警系统、防雷防静电装置等安全设施台账及检测、校验报告;

00033——建立储罐容积表、运行日报表和岗位巡检记录等;

00034——设置有外加电流阴极保护设施的储罐,应建立汇流点点位、输出电流、输出电压、保护电位等运行数据记录;

00035——储罐的安全仪表联锁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00036——储罐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应符合安全要求;

00037——储罐变更管理资料;

00038——储罐检维修资料。

11.3 人员资格与培训

11.3.1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的考试。

(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取证后,复核时应达到合格要求。

11.3.2 建设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的考试。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1.3.3 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

(2)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3)新上岗、转岗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存储介质改变时,建设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建设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11.3.4 检维修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检维修作业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1.3.5 外来人员

外来作业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11.4 安全现状评价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应与安全评价结果相符合。

(2)建设单位应对罐区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00039——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00040——对罐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00041——储存介质、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00042——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00043——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00044——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11.5 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单位应按AQ/T 9006和AQ 3013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单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应取消建设单位的达标等级。

11.6 变更管理

11.6.1 变更内容

罐区内设备设施更换型号、储存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变更、操作步骤、操作参数和报警联锁值等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11.6.2 变更流程

(1)变更审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由专业小组进行,并出具变更风险评估结论。未经评估不得予以审批。

(2)变更实施后,批准部门应变更效果评估,并记录评估过程和结论。

(3)变更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更新,并传达到相关人员。

(4)变更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11.7 承包商管理

11.7.1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1)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核确认。

(2)建设单位应将承包商的分包商视同承包商进行管理。

(3)使用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禁止使用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

11.7.2 承包商安全培训

建设单位应对所有的入场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办理入场证。

11.7.3 承包商安全监管

(1)禁止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禁止分包项目再分包,禁止违法转包。

(2)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视频监控。

(3)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承包商作业机具、设备等进行入场前检查,合格后张贴标识方可入场。

(4)建设单位应核实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是否合格和有效。

11.8 事故应急

11.8.1 应急预案

(1)建设单位应针对罐区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重大突发事件,制定与实际相符的企业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罐区每部分重要设施都应编制书面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具体说明设施发生事故时将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GB 29639的有关规定。

(3)应急预案要组织定期评估,并对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当发生物料、设备和操作条件的变化,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归档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要求。

(4)建设单位应确保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的衔接。

(5)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6)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和岗位特点,积极编制和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明确紧急状态下岗位人员“做什么”、“怎么做”和“谁来做”。

(7)建设单位应将罐区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8)应急预案中应考虑次生、衍生事件的后果、危害程度以及防控措施。例如,考虑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污水漫堤的可能及防范和控制措施。

(9)建设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属地政府管理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11.8.2 应急资源

(1)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和外部救援力量区域布置的基本信息,包括本单位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机构框图,联防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区域布置图及联系方式,以及周边可利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区城布置图。

(2)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罐区,建设单位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罐区,还应配备两套及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罐区,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3)储存剧毒物质的罐区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

(4)建设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和外部联防单位的应急物资清单,包括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摆放位置图。

(5)建设单位还应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信息表。

11.8.3 应急准备

(1)对可能影响周边企业、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周边企业和公众发出预警信息。

(2)当需要外部配合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上报地方政府,并与签订应急救援联防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取得联系,由建设单位协调指挥联防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11.8.4 应急演练

(1)建设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2)应急演练以不预先通知的方式为主,演练时只明确演练科目和演练情景,不宜事先编制演练脚本。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形成闭环管理。

11.9 事故管理

11.9.1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00045——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00046——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00047——事故的简要经过;

00048——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00049——已经采取的措施;

00050——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11.9.2 现场保护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1.9.3 接受调查

(1)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査组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事故调查组至少包括管理组和技术组。管理组重点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技术组重点调查分析技术标准、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事故原因应分析出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根本原因,重点是管理原因和根本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负责。

(4)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措施应由事故调查组和建设单位商定后提出。

11.9.4 整改落实

(1)建设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2)建设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从设计、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分析、提出事故整改措施。

本文由化工365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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