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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经多次修改后委托方未再提出修改意见,是否视为认可剧本?

2023-07-27 20:27 发布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属于其行使验收权的表现。若经历持续多次修改后编剧最后交付的修改稿,委托方收到后无任何表示,一般可视为其认可剧本。该种结论得出的依据是什么?

甲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将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甲收到乙的全部改编手稿待甲方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支付乙20万元改编费;甲收到乙的全部改编手稿审核通过后,若甲非常满意,认可电影剧本改编的剧情跌宕起伏、线索清晰,人物刻画丰满,甲再支付乙10万元改编费用。乙在签约后15日内交付剧本初稿,甲对剧本三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依据甲的意见进行修改。第三次修改稿交付后,甲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一年后乙向甲催要稿酬,甲以剧本未审核通过为由拒绝。甲是否应该向乙支付稿酬?

合同约定的稿酬支付条件为甲审核通过乙剧本;剧本的质量标准为剧情跌宕起伏、线索清晰,人物刻画丰满,均为主观化标准,有较强的模糊性。合同并未约定修改次数,也未约定验收期,仅赋予甲验收权。关于剧本交付期限,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剧本初稿。评析双方的履约行为:

首先,乙在签约后15日内向甲交付初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甲提出三次修改意见,乙也满足其要求,针对其意见对剧本进行三次修改,乙履行了修改义务。前述行为表明,乙的履约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收到乙第三次修改稿后,甲未再提出修改要求。甲的不作为可能有三种意思表示:第一种,甲不认可乙的修改稿,仍有继续修改的必要;第二种,甲不认可乙的修改稿,基于三次修改均无法获得认可的情况,甲已经否定乙的创作能力,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无继续修改的必要;第三种,认可乙的第三次修改稿。逐一分析,如果是第一种意思表示,甲应该继续提出第四次修改意见,其在此后一年的时间里均未提出修改意见,说明甲并非第一种意思。若是第二种意思,在一般情形下,甲否定乙的能力,通常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编剧重新创作剧本,但此后一年的时间里甲既未解除合同,也未重新聘请编剧,该种意思也难成立。最后一种,甲认可乙的第三稿剧本,故而在一年时间里未持异议,因若明确表示审核通过剧本即应履行支付稿酬义务,故甲选择沉默不作为。当然,甲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仅能推定而无法确定。

再次,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质量及验收标准,关于剧情跌宕起伏、线索清晰,人物刻画丰满的约定过于抽象,无法作为客观依据。

最后,第三次修改意见对认定甲意思表示也有参考价值。甲第三次提出的修改意见是,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加入旁白、内容幽默一些,说明此时剧本已经没有严重问题,仅需微调即可,改动的空间不大。乙适度修改即可满足其要求。正常情形下,乙第三次修改后便可符合甲的需要。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2014)朝民(知)初字第394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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