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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八方能源)

2023-03-23 20:15 发布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1号)核准,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43.4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561.9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3,758.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5日到位,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30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拟用于投资“锂离子电池组生产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厂房,购置先进的自动化机器设备,实现自主生产电踏车用锂离子电池组。

单位:万元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锂离子电池组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新能源”),由公司向八方新能源增资、提供借款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05)。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八方新能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续公司将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3月29日,公司及八方新能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苏州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各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的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八方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甲方2: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652900080929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离子电池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黄学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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